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三)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更(三)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更㈢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省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併就合意不施作項目、金額為何,暨估驗計價金額如何得出,予以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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