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靖騰~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六二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 康宏志 │四七七三六五│ 伍萬叁仟陸佰 壹拾│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