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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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雙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双銘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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