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張書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詠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306元(即50萬元-
127,694=372,3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