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傅茵琦
被 告 姚榮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榮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以機車已修護之價額計算),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
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