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丞新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09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5號、112年度偵字第215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伍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4年6月24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亦未釋明有何正當理由,並請求法院調取,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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