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俊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俊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02號
被告鄭俊吉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俊吉自民國110年3月4日7時起至同日13時止,在其位於臺
中市○○區○○○道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內飲用紹興酒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1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
18時3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酒後
影響注意力及操控力,不慎自後追撞同向前方 陳武欣 所駕駛
、在該處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
受傷)。員警據報前往處理,經對鄭俊吉施以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俊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陳武欣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
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
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份及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參。足見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檢察官楊植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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