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林富源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95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