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甲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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