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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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顏萬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