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顏萬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一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