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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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36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
,SungaiPetani,KedahMalaysia(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00000000000000
gaiPetani,KedahDaruhAman,Malaysia(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王世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00000000000000、乙00000000000000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00000000000000、PUNITHAMUN-IANDY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