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江東 原律師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甲○○
王中平 律師 邱靖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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