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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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股票及投資資料、收入及支出項目之證明文件及財產變動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1月2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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