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11號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民國98年1月16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規定明確。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6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
7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係於98年1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抗告期間至98年1月31日屆滿,又因98年1月31日、98年2月1日均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抗告期間延至98年2月2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98年2月3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章可憑,顯逾抗告期間,其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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