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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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勤第二○三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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