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盜版CD參佰陸拾玖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貪圖小利,販賣侵害著作權之光碟,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扣案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盜版CD三百六十九片,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