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恆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賜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祥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