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許蕎蓁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杜哲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姵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5,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彭蜀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