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耀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耀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耀輝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就罰金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均屬得易服勞役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4、10、1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5至63、73至78、99至115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86至94頁)在卷可稽。有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於上開定刑聲請書內,已就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刑度意見,有上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及編號12、1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部分,則不得高於新臺幣25,000元。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者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1至4)、詐欺取財(附表編號5至8、10)及洗錢罪(附表編號9、11至13)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介於110年4月至11月間,間隔非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尚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而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堪認本院前已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以及受刑人之意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就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有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22日110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0日110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51、7869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0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1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888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2年8月31日112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12號112年度嘉簡字第888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24日112年10月2日112年11月19日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18日110年8月20、21日110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5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19日112年12月5日112年12月5日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23日110年8月23日110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20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號、112年度偵字第13399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31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5日112年12月5日113年1月30日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10年8月22日110年08月30日110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2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2、3143、3144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2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2、3143、314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3年9月30日113年9月30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12號確定日期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月30日編號13罪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0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1、32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2、3143、31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決日期113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確定日期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