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蔡政剛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任眞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