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胡丰閩
胡華 共同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大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