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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