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洪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均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至遲應於民國114年5月31日以前,補正本院113年11月12日南院揚民營葉113年度營司調字第187號函所命原告應陳報補正事項(如附件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查原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倘被告死亡,原告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姓名、年籍、住居所地址)。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考量共有人死亡人數較多,亦可能有再轉繼承之情形,故命補正之期限為民國114年5月31日以前,若有不及,請原告再具狀向本院申請展期。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