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順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成 即 鉉聖鋮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847元(計算式:本金1,112,480元+起訴前利息58,3
67.10元=1,170,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0,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