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東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並於當日送達法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之被繼承人 謝朝別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