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9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 黃品蓉 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