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3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陳月霞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
國109年2月2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並將補正情況當日送達法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之被繼承人 陳丘衛 、 陳阿路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
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
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