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方甘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甘宓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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