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富蜜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被 告 萬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記堂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鷹架、上
開之鐵皮棚架、水泥柱、鐵絲圍欄(主張占用之土地面積約148.
9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
有人。而系爭土地之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500
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參以原告主張
請求返還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48.96平方公尺(起訴狀
第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245,360元【計算式
:28,500元×148.96平方公尺=4,245,3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