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6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真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103
年5月19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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