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 律師
江淑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關於「3如附表所示之33建號
」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載「333建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併聲請補充共同擔保建號即桃園
縣八德市○○段○○○○號部分,因該建號建物本不在原告起
訴請求事項,非本件訴訟標的,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參,
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繕之情事,該部分裁定更正之聲請,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邱志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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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權利│八德地政│抵押權證│設定義│
│├───┬────┬───┬─────┤│事務所│明書字號│務人│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或建號│範圍│收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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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八德市○○○段│255地號│100000分│德資字第│093德資│林秀美│
││││││之59│066990號│他字第││
├─┼───┼────┼───┼─────┼────┤│001900號││
│2│桃園縣│八德市○○○段│333建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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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6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93年5月10日至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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