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907號
原 告 艾貽德
被 告 陳千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99年7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81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9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元,約定於同年7月7日償還,並簽立本票一紙及
於票據背面註記借款立據。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為此,原
告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
減縮利息起算日自99年7月8日起算,而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票據背面註記有借款立據之
本票一紙為證(原本當庭發還),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信
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10,000元,及自9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81元(即原告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81元),由被告負
擔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上
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