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 賴彌鼎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玖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同年四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同年六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同年八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遲中慧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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