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