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頴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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