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另案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間),並先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