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5年度婚字第37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5年度婚字第37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