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