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振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15日執行羈押後,至民國96年6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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