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3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12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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