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