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謝凱華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413、21414號、95年度偵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