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上訴人甲○○
丙○○戊○○
六樓己○○
七號兼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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