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73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兆震
被 告 盧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