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044號
原 告 維也納皇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琦雯
訴訟代理人 邱 昱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達珍華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一樓之房屋)如附圖所
示斜線部分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捌萬元部分
,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達珍華將在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斜線
部分搭蓋之雨棚、C型鋼架、樑柱及附著於其上之物、管線
、木板、網等均拆除,恢復為綠地,並將冷氣機室外機、洗
衣機等移除,併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新臺幣80,000元,惟均
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被告所占用之標的物現值之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回復原狀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
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