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王麒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王秀珠 」等字之記載,應更正
為「王麒芳」等字。
理由
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瑞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