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271號
原 告 蘇金滿
被 告 黃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41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452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