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鍈伶
相 對 人 呂瓊 來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調字第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書 記 官 范碩真
調解委員 葉秀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鍈伶 到
相 對 人 呂瓊來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元貨款,給付方法
如下:自民國一O一年五月起至民國一O二年四月止,按月
於每月最後一日各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一O二年五月
起至民國一O三年四月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各給付新台
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O三年五月起至民國一O四年四月
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各給付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一O
四年五月起至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
各給付新台幣叁萬元;最後一期於民國一O五年一月三十日
前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均直接匯入聲請人設於合作金庫
銀行成功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 請 人 陳鍈伶
相 對 人 呂瓊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范碩真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