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五一號
自訴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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