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丙○○即反訴被告被告乙○○住新竹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甲○○住新竹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原告應自坐落新竹縣○○鎮○○街○○巷○○號之房屋遷出,反訴原告並應將前開房屋回復原狀及給付無權占有期間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其陳述略稱兩造共有系爭房屋期間,反訴被告未經反訴原告同意擅自住進兩造共有之房屋,故爰依所有權權限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查該反訴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法律標的(委任關係之終止)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